智利的外汇管理
“中央银行机构组织法”(1989年通过的№.18.840号法)第45条授权智利中央银行对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外汇业务进行监管。智利中央银行《外汇兑换规则大全》(简称《外汇法》)第二篇和第三篇对商品和服务进出口的外汇业务分别作出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
根据第三篇关于商品进口的规定,所有的进口,均需向中央银行提供《进口报告》;进口值FOB价在10万美元以下的进口,须在装船后、报关前向中央银行提供《进口报告》。该篇第二章的附件1是《进口报告》规范化了的格式和内容,以及有关的具体要求。该篇的其它章节对进口支付、购买外汇、佣金、铜生产部门的进口、自由区扩展区(即自由区所在的行政区)从自由区的进口支付等,均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中央银行对进口的价值行使审查的职能,并在提供《进口报告》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许可或不许可的答复。
如果进口商违反了该《外汇法》的规定,央行将根据《外汇法》第四篇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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